2015年11月18日,廣東省教育廳發布高等學校章程核準書第28號正式核準《深圳大學章程》,要求向學校和社會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實施。
我校2012年3月正式成立深圳大學章程制定工作領導小組和起草小組,啟動大學章程制定工作。在章程制定過程中,嚴格遵循《高等學校章程制定暫行辦法》(教育部31號令)中確定的原則、內容和程序,廣泛征求廣大師生、上級主管部門和舉辦者等的意見,不斷修改完善,在確保章程合法、規范、適當的基礎上,努力突出深圳大學自身的辦學傳統和特色。
《深圳大學章程》先后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全委會審定,深圳市政府同意,于2015年5月正式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
《深圳大學章程》計10章105條。公布實施后,將成為學校依法治校的根本制度,為學校探索建立現代大學制度,建設高水平、有特色、現代化一流大學提供重要保證。
《深圳大學章程》全文掃描版:http://www.9mftja3.xyz/view.asp?id=27
(校辦 供稿)
附:《深圳大學章程》全文

深圳大學章程
序 言
1983年,深圳大學經教育部批準設立。
學校秉承“自立、自律、自強”的校訓,形成了“特區大學、窗口大學、實驗大學”的辦學特色,努力建設成為一所立足深圳、面向國際,高水平、有特色、現代化的一流大學。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建立現代大學制度,促進辦學事業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校實際,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學校名稱為深圳大學,英文名為Shenzhen University。
學校互聯網域名為www.9mftja3.xyz。
第三條 學校注冊地址為深圳市南山區南海大道3688號,現有后海、西麗兩個校區。學校經舉辦者和主管部門同意,可根據辦學需要設立和調整校區。
第四條 學校是由深圳市人民政府舉辦的非營利性高等教育法人機構,實行“省市共管、以市為主”的辦學體制。業務主管部門是廣東省教育廳。
第五條 學校舉辦者對學校進行宏觀指導、依法監管,為學校提供穩定的辦學資金和相關資源,保障學校的辦學條件,支持學校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和學校章程自主辦學,保護學校的合法權益,為學校發展創造良好的環境。
第六條 學校依法自主辦學,獨立承擔法律責任。堅持黨的領導,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全面貫徹國家教育方針,倡導尊重人才、崇尚探究、精神獨立、學術自由的大學精神,踐行有教無類、因材施教、厚積薄發、經世致用的教育教學理念,培養知行合一、人格健全的創新創業型人才,努力繁榮學術,積極服務社會,引領文化進步,探索建立有中國特色的現代大學制度。
第七條 學校實行中國共產黨深圳大學委員會(簡稱學校黨委)領導下的校長負責制。
第八條 學校堅持學術主導、教授治學、民主管理、依法治校,構建決策權、執行權和監督權相對獨立、協調運行的工作機制,積極推進校務公開。
第二章 學校職能
第九條 學校為綜合性大學,設置哲學、經濟學、法學、教育學、文學、歷史學、理學、工學、醫學、管理學、藝術學等學科門類,堅持基礎與應用并重,重點發展國家和區域發展需要的特色學科、新興學科和交叉學科,并可以根據發展需要進行調整。
第十條 學校以人才培養為根本任務,創新人才培養模式,加強教學評估和監督,提高人才培養質量。
第十一條 學校以知識創新為目標,大力開展以質量為導向的科學研究,堅守學術道德,推動學術進步,促進成果轉化。
第十二條 學校堅持開放辦學,服務社會。積極拓展與地方政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社會組織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決策咨詢等方面的交流與合作,全面促進學校與社會的互動發展。
第十三條 學校堅守大學精神,秉承學術倫理,尊重科學價值,弘揚理想主義,傳承人類文明,引領社會文化發展。
第十四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要、辦學條件和國家核定的辦學規模,制定招生方案,調節系科招生比例。
第十五條 學校根據社會需求和辦學條件,遵守國家基本高考制度,探索實行自主招生。
第十六條 學校以全日制本科和研究生學歷教育為主,適當開展學歷和非學歷繼續教育。學校依法確定和調整學歷教育修業年限,全面推行學分制。
第十七條 學校執行國家學位制度,依法頒發學業證書,授予相應學科和專業的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
第十八條 學校可以向為社會發展和人類文明進步做出突出貢獻的杰出人士授予名譽教授及其他榮譽稱號。
第十九條 學校積極與國(境)內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開展交流與合作,促進教育、科研和管理模式國際化。
第三章 治理體制
第一節 黨 委
第二十條 學校黨委是學校的領導核心,統一領導學校工作,履行黨章等規定的各項職責,把握學校發展方向,決定學校重大問題,監督重大決議執行,支持校長依法獨立負責地行使職權,保證完成以人才培養為中心的各項任務。
(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的教育方針,堅持社會主義辦學方向,堅持立德樹人,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師生員工推動學校科學發展,培養德智體美全面發展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
(二)討論決定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及教學、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項和基本管理制度。
(三)堅持黨管干部原則,按照干部管理權限負責干部的選拔、教育、培養、考核和監督,討論決定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及其負責人的人選,依照有關程序推薦校級領導干部和后備干部人選。做好老干部工作。
(四)堅持黨管人才原則,討論決定學校人才工作規劃和重大人才政策,創新人才工作體制機制,優化人才成長環境,統籌推進學校各類人才隊伍建設。
(五)領導學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堅持用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理論體系武裝師生員工頭腦,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牢牢掌握學校意識形態工作的領導權、管理權、話語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促進和諧校園建設。
(六)加強大學文化建設,發揮文化育人作用,培育良好校風學風教風。
(七)加強對學校院(系)等基層黨組織的領導,做好發展黨員和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工作,發展黨內基層民主,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的戰斗堡壘作用和黨員的先鋒模范作用。加強學校黨委自身建設。
(八)領導學校黨的紀律檢查工作,落實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推進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
(九)領導學校工會、共青團、學生會等群眾組織和教職工代表大會。做好統一戰線工作。
(十)討論決定其他事關師生員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項。
第二十一條 黨委實行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堅持民主集中制,集體討論決定學校重大問題和重要事項,領導班子成員按照分工履行職責。
第二十二條 黨委書記主持黨委全面工作,負責組織黨委重要活動,協調黨委領導班子成員工作,督促檢查黨委決議貫徹落實,主動協調黨委與校長之間的工作關系,支持校長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 學校黨的委員會全體會議(簡稱全委會)在黨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校工作,對事關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師生員工切身利益及黨的建設等全局性重大問題作出決策,聽取和審議常委會工作報告、紀委工作報告。會議由黨委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召集,議題由常委會確定。全委會必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委員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
第二十四條 常委會主持黨委日常工作,對學校改革發展穩定和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及黨的建設等方面的重要事項作出決定,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推薦、提名、任免干部等。常委會會議由黨委書記召集并主持。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黨委書記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討論決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項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委到會方能召開。表決事項時,以超過應到會常委人數的半數同意為通過。不是黨委常委的行政領導班子成員可列席會議。
第二十五條 中國共產黨深圳大學紀律檢查委員會(簡稱學校紀委)是學校的黨內監督機關,在學校黨委和上級紀委領導下工作,擔負黨風廉政建設的監督責任,紀委委員由黨員代表大會選舉產生。 ?
第二節 校 長
第二十六條 校長為學校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學校行政工作,在學校黨委領導下,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組織實施學校黨委有關決議,行使《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各項職權,全面負責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長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產生和任命。
(一)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發展規劃、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規章制度、重大教學科研改革措施、重要辦學資源配置方案。組織制定和實施具體規章制度、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內部組織機構的設置方案。按照國家法律和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有關規定,推薦副校長人選,任免內部組織機構的負責人;
(三)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人才發展規劃、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計劃。負責教師隊伍建設,依據有關規定聘任與解聘教師以及內部其他工作人員;
(四)組織擬訂和實施學校重大基本建設、年度經費預算等方案。加強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管理和保護學校資產;
(五)組織開展教學活動和科學研究,創新人才培養機制,提高人才培養質量,推進文化傳承創新,服務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把學校辦出特色、爭創一流;
(六)組織開展思想品德教育,負責學生學籍管理并實施獎勵或處分,開展招生和就業工作;
(七)做好學校安全穩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八)組織開展學校對外交流與合作,依法代表學校與各級政府、社會各界和境外機構等簽署合作協議,接受社會捐贈;
(九)向黨委報告重大決議執行情況,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組織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學生代表大會、工會會員代表大會和團員代表大會有關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學校各級黨組織、民主黨派基層組織、群眾組織和學術組織開展工作;
(十)履行法律法規和學校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二十七條 校長辦公會議是學校行政議事決策機構,主要研究提出擬由黨委討論決定的重要事項方案,具體部署落實黨委決議的有關措施,研究處理教學、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會議由校長召集并主持。會議成員一般為學校行政領導班子成員。會議議題由學校領導班子成員提出,校長確定。會議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召開。校長應在廣泛聽取與會人員意見基礎上,對討論研究的事項作出決定。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等可視議題情況參加會議。
受校長委托,副校長可主持召開專題辦公會議。
第三節 咨詢委員會
第二十八條 學校設立深圳大學咨詢委員會,對學校改革發展的重大問題進行決策咨詢。
第二十九條 咨詢委員會由在國(境)內外高等學校、科研院所、政府部門及企事業單位中具有較深學術造詣、豐富管理經驗、較高知名度的專家學者、社會賢達和工商界知名人士等組成。
第三十條 咨詢委員會實行定期例會制度,一般每年舉行一次。根據需要,學校不定期就重大問題開展咨詢。咨詢委員會委員可通過參加會議或書面通訊的方式為學校發展提出意見和建議。
第四節 學術委員會
第三十一條 學術委員會為學校最高學術機構,統籌行使學術事務的決策、審議、評定和咨詢等職權。
第三十二條 學術委員會由不少于23人的單數組成。學術委員會委員由校長聘任。學術委員會委員實行任期制,任期一般為4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最長不超過兩屆。學術委員會每次換屆,連任的委員人數應不高于委員總數的2/3。學術委員會設主任委員1名,副主任委員3名。主任委員一般由校長擔任,也可由校長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副主任委員由主任委員在不擔任黨政領導職務及學院主要負責人的委員中提名,全體委員選舉產生。學術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1次全體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學術委員會主任委員或者校長提議,或者1/3以上委員聯名提議,可以臨時召開學術委員會全體會議,商討、決定相關事項。學術委員會委員全體會議應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可舉行。重大事項應當以與會委員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過。學術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學科建設、專業設置、學術機構設置及發展規劃,審議科研評價標準和科研發展規劃,審議學校委托的其他學術事務;
(二)評定科研獎勵、導師遴選、高層次人才引進等需要評價學術水平的事項,推薦重要學術組織的任職人選和限額申報的其他重要事項;
(三)對與學術事務相關的全局性、重大發展規劃和發展戰略,重大科研項目或平臺的申報計劃和方案,提出咨詢意見;
(四)學術委員會設學術道德專門委員會,維護學校學術聲譽,受理有關學術不端行為的舉報并進行調查,裁決學術糾紛,提出處理意見。
第五節 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計財工作教授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學校根據人事、計財工作的需要設立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和計財工作教授委員會,對學校人事和計財工作進行審議和決策咨詢,分別執行各自委員會規程。
第三十四條 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計財工作教授委員會分別設委員9~13名(單數),原則上由沒有擔任學校黨政和教學科研單位領導職務的本校教授或其他具有正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人員組成。委員會成員遴選實行基層推薦與個人自薦相結合,經學校審定后由校長聘任。各委員會委員原則上不交叉兼任。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計財工作教授委員會在校長領導下開展工作,其審議的結果是校長決策的基礎,審議未通過的事項,原則上不提交校長辦公會議討論。
第三十五條 人事工作教授委員會為學校人事審議和人事決策咨詢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人事工作規劃;
(二)審議人事改革方案;
(三)審議人才建設事宜;
(四)提出人事工作的重大建議;
(五)監督人事工作執行情況。
第三十六條 計財工作教授委員會為學校財務審議和財務決策咨詢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財務工作計劃;
(二)審議學校及基層單位的預算、決算和其他撥款事項;
(三)審議學校財務報告;
(四)提出財務工作的重大建議;
(五)監督財務工作執行情況。
第六節 教學、學位、職稱工作委員會
第三十七條 學校根據教學、學位、職稱管理工作的需要設立教學指導委員會、學位評定委員會和職稱聘任委員會,依照各委員會的組織規程對教學管理、學位授予、職稱聘任等工作行使學術權力。
第三十八條 學校教學指導委員會為教學評議、審議和教學決策咨詢機構,下設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繼續教育教學指導分委員會,并可根據工作需要,設立若干專門的工作委員會。教學指導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審議教學工作規劃和教學制度;
(二)審議教學改革課題和教材建設基金;
(三)評定和推薦教學成果獎;
(四)提出教學工作的重大建議;
(五)監督教育教學質量;
(六)處理有關教學方面的爭議;
(七)處理與教學相關的其他事項。
第三十九條 學校學位評定委員會為學位評議審議和學位決策咨詢機構,行使下列職權:
(一)決定學士、碩士、博士學位和名譽學位的授予;
(二)討論決定碩士、博士學位授權點的申報和建設事宜;
(三)討論確定碩士、博士研究生指導教師任職資格條件;
(四)處理有關學位授予方面的爭議和其他事項。
學位評定分委員會根據校學位評定委員會授權開展工作。
第四十條 學校職稱聘任委員會為學校專業技術職務的評審機構,組織開展年度專業技術職務的申報和評審工作。
第七節 教職工代表大會
第四十一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依法保障教職工參與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四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于代表總數的百分之六十。凡與學校簽訂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的教職員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第四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聽取學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改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學校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學校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工會工作等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審議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福利等與教職工權益有關的重要規章制度和方案;
(五)民主評議和監督學校各級管理人員;
(六)通過多種方式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學校章程、規章制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七)討論法律法規規定的以及學校與學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八)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學校相關部門應及時進行反饋。
第四十四條 學校每學年至少召開一次教職工代表大會。遇有重大事項,經學校、學校工會或三分之一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
教職工代表大會五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四十五條 學校教職工代表大學在學校黨委領導下開展工作,按照《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32號)及有關法律法規行使職權。
第四十六條 具備條件的學院(學部、部門)可建立本單位教職工代表大會制度。
第八節 學生代表大會
第四十七條 學校實行學生代表大會制度,依法保障學生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監督的權利,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八條 學生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制訂、修改并審議學生代表大會章程;
(二)審議并通過學生會工作報告;
(三)選舉校學生會主席;
(四)選舉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委員;
(五)監督學生會工作;
(六)討論和決定應當由學生代表大會決議的其他重大事項。
第四十九條 學生代表大會正式代表及其委員會委員每屆任期一年。原則上每年召開一次代表大會。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大會選舉的學生代表大會委員會履行職責,日常工作機構為學生會。
第五十條 學生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和校團委指導下,按照規定程序行使職權。
第五十一條 具備條件的學院(學部)可建立本單位學生代表大會制度。
第九節 其 他
第五十二條 黨政管理機構、直屬機構根據學校授權履行管理和服務職責。
第五十三條 學校設立圖書館、檔案館、博物館、體育場館、教育技術與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務機構,為教職員工和學生提供服務,保障教學、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項工作的開展。
第五十四條 學校附屬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實行相對獨立運營與管理。
第五十五條 學校可與國(境)內外相關機構簽署協議,聯合設立教學科研等機構,開展合作辦學、協同研究與技術開發、社會實踐等活動。
第五十六條 校內各民主黨派及群眾組織依各自章程開展活動。
第四章 學院與學部
第五十七條 學校實行校、學院(部)(以下統稱學院)兩級管理體制。學院作為人才培養、科學研究、學科建設的具體組織實施單位,在學校授權范圍內實行自主管理。學校鼓勵和支持學院探索適合自身特點的辦學方向和發展模式。
第五十八條 學院的設置遵循學術規律和學科實際,應提交校學術委員會審議,并充分聽取各方意見,由學校討論決定。學院行使下列職權:
(一)根據學校辦學方針、總體規劃和人才培養目標,提出本院專業設置及年度招生計劃,擬訂本院學科、專業、師資隊伍、實驗室等建設規劃,并具體實施;
(二)組織開展教學活動、科學研究和社會服務,組織本院與國(境)內外的學術交流,實施課程建設和教學改革,檢查并評價教師教學工作,提高教學質量和科研水平;
(三)加強黨的建設和精神文明建設,全面負責本院師生的思想政治工作,做好學生教育管理工作;
(四)負責本院教師專業技術職務評審資格的推薦工作,經學校授權,聘任本院教師及工作人員;
(五)依照相關規定管理和拓展教學經費、科研經費以及其他各項資金,負責本院資產的使用及管理;
(七)行使學校賦予的其他權利和職能。
第五十九條 學院實行院長負責制。院長是學院行政主要負責人,副院長協助院長做好分管工作。院長應充分聽取學院教授委員會的意見和建議,定期向本學院全體教職員工或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學院有關教學、科研、學科建設及其他重大事項由院務會議討論決定,院務會議由院長負責召集并主持。院務會議成員由院長、書記、副院長、副書記等學院領導班子成員組成,其他出席成員根據議題需要,由院長確定。院務會議堅持民主集中制,貫徹“個別醞釀,民主集中,會議決定,分工負責”原則。議題由院長、書記、分管副院長、副書記或所屬系(所)負責人提出,經學院辦公室匯總后,報院長確定。會議議題的決策必須經院務會議集體討論后,由院長在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作出決定;如出現較大意見分歧,應暫緩決定,必要時向上級領導請示。對于重要議題,院長、書記會前應作溝通商議。
第六十條 學院黨委(黨總支)負責學院思想政治和黨建工作,保證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學校各項規章制度及決定在本學院的貫徹執行,支持并監督院長履行其職責。黨委(黨總支)會議由黨委(黨總支)書記負責召集并主持。
第六十一條 學院設置與學科、專業相協調的教學、科研等管理機構,并設立教授委員會、人力資源工作委員會、學位評定和教學指導委員會等組織,實現教授治學和民主管理。
第六十二條 學校可按照學科門類及發展需要劃分學部。學部一般由學科性質相近的教學科研機構組成,并根據相關的管理辦法和運作規程開展工作。
第五章 教職員工
第六十三條 學校教職員工包括教師、其他專業技術人員、管理人員和工勤人員。
第六十四條 學校根據辦學需要,依法依規設定工作崗位、聘用各類人員、評聘教師職稱、確定校內各類人員的比例。
第六十五條 學校推行全員聘任制,實行分類管理、按需設崗、競聘上崗、合約管理。
第六十六條 學校依據本校人事管理制度對教職員工進行合約考核,考核結果作為續聘與解聘、晉升與低聘的依據。
第六十七條 學校實行崗位績效工資制,以崗定薪,同崗同酬。
第六十八條 學校實行高端人才特聘制度和校內優秀人才激勵制度,引進國(境)內外高端人才,培養學科領軍人才。
第六十九條 學校教職員工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按工作職責和貢獻使用學校的公共資源;
(二)公平獲得自身發展所需的相應工作機會和條件;
(三)在品德、能力和業績等方面獲得公正評價;
(四)公平獲得各級各類獎勵及各種榮譽稱號;
(五)知悉學校改革、發展和建設等重大事項;
(六)參與民主管理,對學校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七)就職務、福利待遇、評優評獎、紀律處分等事項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八)學校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權利;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條 學校教職員工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努力提高教學水平,創造科學新知,傳播先進思想,培育優秀人才;
(二)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三)勤奮工作,盡職盡責;
(四)尊重和愛護學生;
(五)遵守學校規章制度;
(六)學校制度或者聘約規定的其他義務;
(七)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一條 學校依法建立外籍教師管理制度。
第七十二條 學校健全教職工權益保護機制,為教職工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提供必要的條件和保障,維護教職工的合法權益。
學校成立教職工申訴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受理教職工的申訴,并依法建立健全有關申訴制度。
第七十三條 學校尊重和愛護人才,維護學術自由,積極創造條件,支持教師開展教學科研、學術交流及其他職業發展活動,努力提供合理的工資待遇,改善教師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及生活條件。
第七十四條 學校規范教師學術行為,引導學者自律,樹立良好的學術道德風尚,恪守學術誠信。
第六章 學 生
第七十五條 學生系被學校依法錄取、取得入學資格、具有學校學籍的受教育者。
第七十六條 學校辦學以學生為本,鼓勵和支持學生自主健全地發展人格和思想。
第七十七條 學生依法享有下列權利:
(一)公平接受學校教育,平等利用學校公共教育資源,獲得增強實踐與創新能力的基本條件保障;
(二)按規定條件和程序重新選擇專業,跨學科、學院選修課程;
(三)公平獲得在國(境)內外深造學習和參加學術文化交流活動的機會;
(四)為個性發展獲得全面的素質教育;
(五)依照法律法規和學校規定,組織和參加學生團體;
(六)公平獲得各級各類榮譽稱號和獎勵;
(七)對學校的教學活動及教學管理、學生事務、校園文化、后勤服務、校園安全等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
(八)對紀律處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關決定表達異議和提出申訴;
(九)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權利;
(十)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七十八條 學生應依法履行下列義務:
(一)珍惜和維護學校名譽,維護學校利益;
(二)遵守學校學籍管理規定和學生行為規范;
(三)遵守學校考試制度和獲得學歷學位的相應規定;
(四)按規定交納學費及有關費用;獲得貸學金及助學金的學生,應當履行相應的義務;
(五)按規定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和生活設施;
(六)學生應積極參加社會實踐,學校鼓勵和引導學生在課余時間參加勤工助學、社會服務及公益活動;
(七)學校制度規定的其他義務;
(八)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七十九條 學校應對學生履行下列責任和義務:
(一)引導學生養成熱愛祖國、珍愛生命、尊重人權、尊敬師長、誠實守信、愛護自然、熱心公益的良好品性,倡導形成鼓勵創新、豁達包容、人格健康、多元發展的人才培育環境;
(二)建立學生權益保護機制,設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及其工作機構,維護學生合法權益。關懷在學習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難的學生,為其健康成長提供必要的幫助;
(三)對達到畢業要求的學生,頒發畢業證書;對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學生,授予學位;
(四)設立勤工助學基金,協助學生申請貸學金,對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提供幫助;
(五)為學生提供就業指導和服務;
(六)對學生表現進行綜合測評,制定和實施相應的獎勵制度;
(七)建立健全學生組織、社團管理機制;
(八)對違紀學生進行批評教育或紀律處罰;
(九)依法建立港澳臺及華僑學生和國際學生制度。
第八十條 學員是指按照規定在本校注冊但沒有學籍的非學歷受教育者。??
學員按照國家和學校的有關規定或者教育服務協議的約定,享有相應的權利和履行相應的義務。
學校按照有關規定向學員頒發相應的結業證書或學習證明。
第七章 校 友
第八十一條 深圳大學校友包括曾經在本校學習、工作過的人士。
第八十二條 學校以多種方式聯系和服務校友,凝聚校友力量,加強校友之間、校友與母校之間的聯系。
第八十三條 學校通過校友擴大與社會的聯系,更好實現大學服務社會的職能。學校為校友的繼續教育提供便利和條件。
第八十四條 深圳大學校友會是學校依法注冊成立的、由校友自愿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旨在鼓勵校友參與學校建設和發展,促進校友與母校開展多種合作,弘揚母校優良傳統。
第八章 經費、資產、后勤
第八十五條 學校經費來源主要包括財政補助收入、事業收入、上級補助收入、附屬單位上繳收入、經營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八十六條 學校建立以政府財政補助收入為主、多渠道籌措教育經費的多元化籌款制度。學校依法籌措教育經費,增強辦學實力,改善辦學條件。
第八十七條 學校實行統一領導、集中核算、分級管理的財務制度,建立健全經濟責任制度和審計監督制度,完善監督機制,保證資金運行安全。
第八十八條 學校對各項收入形成的所有財產擁有法人財產權。學校對財產依法進行自主管理和支配,接受政府和社會監管。
第八十九條 學校根據財政預算管理要求和年度預算收入,自主安排年度預算支出項目,按國庫集中支付的規定支付辦學各項支出。學校財政撥款結轉和結余資金按財政有關規定執行。
第九十條 學校健全采購制度,并根據相關權限,實行政府集中采購和學校自主采購。
第九十一條 學校建立健全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合理配置資源,提高資源使用效率,加強對無形資產的保護和管理。
第九十二條 學校執行財務預算制度、財務報告制度、財務審批制度和收費管理制度,落實經濟責任制,健全經濟風險防范機制,嚴格管理教育經費,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學校建立財務信息披露制度,依法公開財務信息,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九十三條 學校財務管理部門每年應向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交本年度財務報告和下年度財務預算。
第九十四條 學校實行審計監督制度。審計部門對學校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物資采購、工程維修、內部控制及領導干部經濟責任等進行監督和評價。
第九十五條 學校建立教育發展基金會,致力于加強學校與國(境)內外各界的聯系和合作,籌集并管理校友及各界人士捐贈的資金,凝聚各方興學力量。
基金會是在民政部門注冊的、獨立的基金會法人,按照章程治理。基金會接受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定期公布財務報告,接受社會公眾監督。
第九十六條 學校加強基本建設,科學規劃校園;加強對教學科研設備的建設和管理,提高實驗室及儀器設備的使用效益;加強文獻保障體系建設,實現圖書信息系統的現代化;加強信息網絡和現代教育技術設施建設,建成先進的信息化校園,實現教育教學手段現代化。
第九十七條 學校后勤工作堅持為師生和教學科研服務的宗旨,不斷完善后勤管理和服務體系,為學校辦學及師生員工的學習、工作和生活提供保障。后勤服務逐步實現社會化。
第九十八條 學校加強校園治安綜合治理和安全保密工作,保護師生員工權益,維護學校安全穩定。
第九十九條 學校保護并合理利用校名、校譽和知識產權。
第九章 校徽、校旗、校慶日
第一百條 學校校徽為圓形,有無限與開放的雙重含義。校徽圖案的主體造型為大鵬,寓意大鵬展翅、鵬程萬里,同時契合深圳“鵬城”之謂。校徽中間為中文校名“深圳大學”四字構成的正方形,底部的“1983”為建校年份,大鵬為八邊形,與外圈圓形的英文形成由方到圓的漸變,寓意學校開放包容、匯聚八方賢才。

第一百零一條 學校校旗為紅色的旗面和中文黃色字體書寫的“深圳大學”校名,在對外交流時可加書英文校名。

第一百零二條 學校校慶日為每年9月27日。
第十章 附 則
第一百零三條 本章程的制定和修訂,經教職工代表大會討論,校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全委會審定,舉辦者同意,報廣東省教育廳核準后,學校公布之日起實施。
本章程由學校黨委全委會負責解釋。
第一百零四條 章程的修訂可以由以下任何一方提議:
(一)校長。
(二)學校黨委常委會三分之一以上常委。
(三)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三分之一以上執行委員。
章程的修訂決定由校黨委全委會二分之一以上委員通過。
第一百零五條 學校根據本章程制定各項規章制度。學校各部門、各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得與本章程相抵觸。